「德國幾乎沒裝冷氣,屋內卻不會熱」國發會主委的幹話,臺灣創造建築節能的神話?

「德國幾乎沒裝冷氣,屋內卻不會熱」國發會主委的幹話,臺灣創造建築節能的神話?


  國發會陳美伶主委的一席「德國幾乎沒裝冷氣,屋內卻不會熱」發言,引發各界強烈批評。在臺灣目前面對夏季缺電民眾苦不堪言的當下,陳主委的發言,似乎只是恰好顯示出他對綠建築的基本邏輯一無所知而已。

  我們倒也不必笑人家,老實說,談綠色、永續需要調動大規模的整合能力,而且綠色產業的邏輯跟許多現行的普世價值根本是顛倒的,一般人根本不可能負擔得了,這也正是我們「能源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文章的價值。我是個法律人,所以我就從法律界來舉例吧,對我國大多數的法律人來說,國外重視法制精神,外國人又相當理性,當他留學回國看到國內一團亂,人民天天只談感覺不談邏輯,心裡著急,自然想要讓國人了解到外國的制度優點,這時斷章取義是很難避免的。久而久之,就形成一面倒的氛圍,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

  你想,若你是政府官員,去國外參訪,都是看最好、吃最好的,就好像外國政府官員來臺灣,都是參觀信義計畫區、看故宮、阿里山看日出、住日月潭高級飯店的這種行程,那你當然會覺得臺灣好棒棒,這個國家絕對不會倒。

  我們今天倒是可以藉這個機會,從法律及制度面的角度,跟你聊聊我國在推動建築節能的問題。

  比利時、德國這些歐洲國家在推能源證照(Energie Auweis)制度,其實這不是今年才知,這制度已經推行很多年了,建築在出租或出售都需要能源證照,公共建築更是需要將能源證照標示在建築物外面的顯著位置。

  這是因為,歐盟近年來為了達成20-20-20目標當中的20%節能目標,採取全方位的措施,也影響了德國、法國、英國等成員國的發展。光在節能這塊,歐盟就採取了數個關鍵的立法。建築耗能兇,自然也有指標性的立法—2010年能源績效建築指令(DIRECTIVE 2010/31/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May 2010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來推動所謂「近零耗能建築」(Nearly zero-energy buildings)之概念。而在這些指令當中,也雙管齊下要求既有建物進行大規模翻修時,必須強制符合相關能源標準;至於新建物,則由公共建築優先做起,而民間建築也需逐漸導入。

故由歐洲經驗可知,除了技術面外,落實建築節能的關鍵,在於強制法規。

  回顧我國過去幾年間建築節能的發展,大部分都還留在示範與推廣階段。臺灣的發展路徑,也跟外國非常類似,就是先從公部門做起,如自2002年起,行政院藉由綠建築相關推動方案等行政命令,管制公有新建建築物應進行綠建築設計,2013年起,總造價達5,000萬以上的公有建築物,須申請綠建築候選證書及標章,2014年則規定總造價未達5,000萬者,須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等2項指標,帶領綠建築的風潮。直至今日,我國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證書總數已逾7,000件。

  然而,除了綠建築標章鼓勵建築節能之外,我國僅有《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節能,一個人辛辛苦苦在獨撐大局!在2018年實施最新版建築技術規則中,建築能源設計條文針對所有建築物「屋頂隔熱」、「窗戶熱傳導」等建築外殼項目,進行節能標準規範。

  進一步來看,從實施的建築能源設計法規中,可以發現目前僅針對「外殼」部分進行規範,對於「內部」空調、照明、通風、電梯、熱水設備等,皆未強制規範,臺灣97%都是既有建築,都更也不是一兩天就能完成,這種狀況下期待大規模的建築節能成效,就跟《政府要工商業大戶強制節電5%,是絕招還是沒招?》這篇文章中講的一樣,根本緩不濟急。

  建築能源使用,與設備、使用行為有極大關係,我國卻僅針對外殼進行規範。我們認為應參考歐洲能源證照採用能源總量管制,針對不同建築使用類型限制整體使用標準,並且分為「設計階段」與「使用階段」提供了節能改善的方式。

  推動建築能源總量管制,首先應在住宅出租或出售時,加上建築能源效率證書,成為契約的一部分,藉由法規帶動市場,由市場價格促使業主針對物件進行改善。

  由歐洲經驗,我們可以看到法規的強制力,對建築節能發展的帶動效果。但是法規的制定需要調動大規模的整合能力,而我國政府目前遭遇到的困境,就是跨部會的困境。建築外殼部分由內政部主管、內部耗能設備由經濟部主管,到底內政部要管「建築」能源?亦或是經濟部要管建築「能源」?如果要導入類似歐盟建築能源證照之強制規範,到底要在建築法、還是要在能源法規?

應將歐盟強制綠建築概念納入《能源管理法》修法中

  最近我們還有一個快要被遺忘的《能源管理法》正在立法院討論中,考量強制建築能源總量管制與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之緊密關連性,則新建建築物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而《能源管理法》則規範既有建築物,導入歐盟強制建築能源管理的概念,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而剛好這一個規定,可以搭配最近很夯的政府要工商業大戶強制節電5%的爭議條文,《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授權訂定的特定用戶在操作能源設備之節約能源規定。也就是增訂能源管理法第八條之一,強制要求新建築以及既有建築,必須要有好的能源效率。

  我們建議,既然大家都說房價太高,偏高的房價,理應建商有比較大的獲利空間,這樣可以要求建商進行相關額外的投資,如強迫其採取相關的能源效率的建材與屋內家電設施等,建商也應該像循環經濟產業的供應商一樣,對「使用階段」負責。在目前缺電時期的當下,非常具有必要性。

        不要讓《建築技術規則》一個人辛辛苦苦在獨撐大局,我們要更有全局思維,才不會想半天臺灣只有故宮、阿里山和日月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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