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貿易戰,綠色怎麼辦?(持續更新)

中美貿易戰,綠色怎麼辦?(持續更新)


  2018年3月22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行政命令,批准美國貿易代表最近提出301貿易調查的報告,引起全球關注並且擔憂會引發全球貿易戰。

  這其中,川普針對第301條貿易調查中的結果,就中國大陸、美國間關於投資政策與法律、授權限制的歧視、以及與技術移轉等等有關的法律、政策、實際作為、智慧財產權與研發創新的問題上,確認中國大陸對美國有實施不公平貿易的對待。故決定採取行政措施因應,包括採取課徵關稅之措施(tariffs)、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貿易紛爭解決、以及限制中國大陸到美國投資等三類方式,保護美國及美國企業之貿易利益。預計貿易代表在公佈的15日內公佈擬議公告針對1,300項以上的產品清單增加關稅。

  301貿易調查的全名是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款,主要是由法律授權給美國總統,在針對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貿易協定,有發現其他國家未依協定執行、或其貿易夥伴有實施不公平貿易行為之時,可以實施調查並採取包括暫停執行特定貿易協定下義務、課徵關稅、採行限制措施、徵收費用、限制服務業部門、或是與涉案外國政府就消除相關措施協商、或是要求涉案之外國政府洽談提供美方補償利益之協議等等措施。

  依據這條條款的規定,調查程序的發動可以是包括企業在內的美國任何利害關係人,他們可以向貿易代表(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提出調查申請,USTR收到申請書,會在45天之內請涉案的外國政府提供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啟動調查;亦或是USTR自己也可以先徵詢貿易政策談判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if Trade Policy Negotiation, ACTPN)的意見,針對被指定為301優先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PFC. ),亦即針對外國政府是否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協定內容、或是檢討外國政府是否給予仰賴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美國企業公平公正地進入市場機會,透過意見徵求的方式收集資料,以外國政府的行為是否有損美國經濟利益為標準,然後在30之後自行決定是否啟動調查,並且在調查後的180日內做出認定結果。而美國總統在收到USTR的認定結果或因應作法建議之後的21日之內,應作出是否採取報復措施的決定。

  這對綠色產業的衝擊是什麼呢?首先第一線衝擊的,就是綠色商品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障以及是否有補貼、傾銷等認定。

  綠色產品始於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在2012年開始,就54項產品品類清單進行討論,以達成自由化、零關稅為目標。2014年開始,各國也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環境商品協定(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EGA)的架構下,針對開始綠色商品與推動環境服務產業的談判,討論範圍比APEC討論的產品更多,包括自行車零件、LED及其相關產品、廢棄物管理、淨水科技、太陽能電池、太陽能板、風力發電機與風能相關產品。因為這些產品都含有一定程度的科技研發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內容。而USTR調查的商品品項有涉及綠色產品,重點就會在跟綠色產品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障以及是否有補貼、傾銷等事宜。

  本次美國採取貿易報復措施的商品對象包括太陽能板、模組、洗衣機、鋼、鋁等產品,還把中國大陸列為301的優先國家。其實兩國之間針對太陽能貿易的較量,由來已久!早在2012年,美國就針對大陸輸美的太陽能板與模組課徵過反傾銷稅(18.32%~249.96%)與反補貼稅(14.78%~15.97%),大陸也在2014年針對美國輸往大陸的太陽能及多晶徵收反傾銷稅(53.3%~57%)與反補貼稅(0%~2.1%)。

  把中國大陸列入301優先國家的原因,是美國認為大陸對於「仰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企業是否公平公正地進入市場的機會」,欠缺合理與公平的保障。大陸一直以來被稱為「山寨王國」,也是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薄弱得名。

  我國經濟部就綠色商品的定義之下,太陽能光電設備、太陽能光敏半導體裝置、發光二極體及二次光學元件應用、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備與零件、風力發電相關設施與零件等都屬於「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的產品。依據2017年公佈的綠色商品貿易統計,我國2016年出口到美國的綠色商品約65億美元,美國是我國的第三大出口國。而美國進口綠色商品到我國的金額達49.53億美元,其中以「環境保護類」與「節能設備類」最多,2015年我國出口至美國的「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出口額則是1.52億美元。綠色商品出口到大陸的金額約203億美元,是第一大出口國,其中「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的金額達64.14億美元,而自大陸進口「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的金額則是13.72億美元,也是第一大的進、出口國。而從這些數字中也可以發現,我國對大陸在「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產品金額是處於出超狀態,差距達50.42億美元。但是出口到美國的金額就比較少,僅有1.52億。

  所以如果中國大陸與美國之間發生貿易衝突,就「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產品如果有實施特別的貿易措施的話,臺灣會直接面對美國貿易報復措施的機會比較小。

  但需要注意的是,把零組件輸出至對岸進行組裝,再出口到美國之我國企業,可能會因為這種貿易的安排而面臨兩大強國的貿易衝突。因為此等「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類」產品中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智慧財產權,如果美國針對這些智財權利進行進一步的保護規範或是管制出口、授權的限制,這樣會使再生能源的設備與設施價格提高,也會擴大影響商品到生物科技、醫療器材、自動化設施、人工智慧、自動駕駛、電動車等範圍。我國為了要符合美國的要求,也必須針對保護相關智財的程序、方式、措施等加以提升,雖然也會增加某些成本與管理費用,但唯有如此才會免於被處罰會是被調查的風險。

  另外也應該注意的是,美國針對中國大陸的貿易報復措施包括投資限制,原因是美國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要求美國企業要提供技術移轉才能進入其市場,美國也會針對類似的投資限制與中國大陸協商並採取相關保護的措施。此舉雖有益於相關智財權的保護,但卻有可能會影響投資的數量與投資申請件數,減少跟環境服務有關的新創公司興起,連帶影響就業人數與就業市場的發展,不利於環境服務產業與新興產業的開創與創新。

  往好處想,美國強調智慧財產權的主張也可能會促進相關涉案國家針對智財權的重視與研發意願的提升。在市場公平競爭的壓力下,反而可能有機會刺激相關的研發技術,甚至有開展新產品市場的好機會。因此,與其擔憂因為貿易戰爭可能對新創商品、再生能源商品造成威脅,或是因貿易報復措施而發生封閉市場的疑慮,或許應該更是個鼓勵研發、創造新商品、推展環境服務等產業的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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