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歐盟宣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及環保署規劃將針對排碳大戶課徵碳費,帶動媒體大量討論碳費、碳稅、碳關稅。如果你有時常看綠學院專欄文章,眼尖的你可能會發現我們有時寫碳稅費(levy)、有時寫碳費或碳稅,但不太會寫碳稅或碳關稅。這其中是不是存在著什麼蹊蹺?
碳費、碳稅是什麼?對歐盟來說是碳稅,對臺灣來說算碳費
為了更好地理解,我們需要一點法律知識。公法上對於義務人的負擔稱「給付義務」,包含二種形式,分別是「金錢給付」及「實物給付」。其中金錢給付即所謂的「公課」(levy),也就是綠學院文章中使用的英文字。
在英美體系下,公課包含「稅」(tax)與「規費」(fee/charge)二種(註一)。對歐盟來說,只要是某一稅目是針對特定會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之標的採用物理單位來訂定金錢給付義務者,其即歸納為環境稅。不管立法機關是哪一個單位、是「統收統支」或「專款專用」,只要課徵的項目與後續支出服務的成本不具一定比例關係者,在歐盟國家會計帳系統下,統稱之為稅。如果是課徵的項目與所提供的服務做連結、或與所提供的服務成本具一定比例關係,則是規費。
臺灣的公課有四種
但是臺灣有不同的習慣分類方式。華人是個很務實的民族,我們的法律混合了世界各國的做法,目前我國的公課是這樣分的:
稅 |
稅的收入及課徵者支用之間並沒有特定關係,例如所得稅,收了之後進到財政部的大水庫中,用在國家需要的任何地方,沒有指定用途,不是專款專用 |
規費 |
規費指針對所提供的服務依「等價原則」與「費用填補原則」向受益對象課徵一定額度的費用。例如去政府單位申請什麼事業或新事項,就會被收取規費,公務員替你服務,總是需要收點服務費 |
受益費 |
受益費指針對特定公共設施之受益者,課徵一定費用以做為公共設施建設或維護之用,例如工程受益費,當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興建或改善公共設施而令周圍土地利用及交通便利提升時,可向工程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徵收工程受益費。與規費最主要的差異,是受益費目前僅應用於公共設施上。 |
特別公課 |
特別公課是指針對特別的社會任務進行課徵,通常有明確的給付義務人,收入主要用於課徵目標對應的社會任務,也就是專款專用,但不限定必須為成本支出額度的特定比例。例如空污費就是一種特別公課,其向排放源收費、接著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於所有與減少空污相關的行動 |
(表一)臺灣的四種公課
資料來源:劉哲良
注意到了嗎?這裡我們說空污費,而不是空污稅。因為在臺灣若課徵的是空污稅的話,錢會進到財政部的大水庫裡,這時並不能確保這些錢一定會用於減少空污相關的行動,它有可能會拿去補助全民打新冠肺炎疫苗;而若是以空污費,也就是特別公課的方式來課徵的話,錢會進到環保署管的空污基金裡,專款專用。
若以歐盟國家會計帳體系來定位,臺灣體系下「特別公課」亦可被歸納為「稅」。以國際實務經驗來說,此類型的稅稱之為「指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其特徵為支出方式是專款專用、而非統收統支。事實上在財政研究中,亦有將「特別公課」納入「指定用途稅」類別中的觀點,強調基於受益原則將收入及支出加關連、並以特種基金來管理,以發揮靈活調整之效。
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國際上談「碳稅」時,多包含我國常使用的「特別公課」算「碳費」,這就是綠學院的文章用字跟媒體不同的原因。
收碳費或碳稅可以達到的效果
碳稅費是實務上用以實現碳定價的一種方式,其目標在於將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成本予以內部化、變成公司帳單,促使利害關係人進行決策時能夠將排碳的成本納入考量,進而減少排放量。你想,當我們開始課徵碳費或碳稅後,業者的生產成本會上升;此時業者會透過提高產品價格,嘗試將一部分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在面對較高的產品價格時,多半會減少消費。買得少,生產自然減少,就會降低生產過程的碳排放。這是課徵碳費或碳稅的第一種減量效果來源。
另一方面,業者為了要省碳費或碳稅,會去考量有沒有一些成本比較便宜的減量技術可以使用;在引入這些減量技術後,排放量會減少,就可以少繳一些費用。這是課徵碳費或碳稅的第二種減量效果來源。
最後,當主管機關透過稅費的徵收而得到一筆收入後,可以再把錢使用在與減碳有關的事務上、進而帶來排放減量,這是第三種減量效果來源。
哪些國家已經徵收碳費或碳稅?
這麼有效,還能助攻碳中和,其它國家當然也會拿來用。依據世界銀行最新 (2024)的統計,目前國際上有39個運作中、與碳排有關的稅費制度。有些是針對排放量來徵收(如新加坡)、有些則是就燃料使用量來課徵(如日本)。除此之外,為了減緩對競爭力造成的衝擊,不同地區在使用時也經常搭配各種配套措施,如豁免、優惠折扣、特定用途免徵等,每個地區的國情及制度條件不同,各自下合適的藥方。
臺灣碳費制度及費率
依據目前的推動期程,我國預計可以在202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碳費制度。依據規劃,第一階段目前規劃將針對大排放源(一年直接及間接排放量超過25,000頓者)進行列管。
而在接續的階段,若碳費制度執行成效符合預期,再逐步將相對較小的排放源、或是運輸用油所造成的排放納入,讓管制的覆蓋率得以提升,是一個可能的調整方向。反之,若執行成效有待精進,那麼參考國際作法引入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來管制大排放源、而碳費轉而向非大排放源進行課徵,也是一個潛在可行的候選方案。
碳費對本地企業的影響
對於產品出口至歐盟的企業來說,繳了碳費的好處是當你出口產品到歐盟時,這部分的成本就可以被扣除,你只要拿著已繳碳費的證明,就可以抵減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所規定的財務調整要求(註二)。對於沒有跟歐盟往來的企業來說,繳了碳費可以讓企業更有動機降低生產過程的碳排放,久了之後就真的減碳,助攻碳中和。
項目 |
費用分類 |
收費方式 |
徵收對象 |
碳費 |
特別公課 |
針對管制對象的直接及間接排放量進行徵收,第一期一般費率為300元、優惠費率B為100元、優惠費率A為50元 |
一年直接及間接排放量超過25,000頓的事業單位 |
空污費 |
特別公課 |
硫、氮氧化物、有機揮發物扣除起徵量後,大於規定的排放量徵收5-30元/公斤 |
只要排放量大於規定的企業都要徵收 |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 |
特別公課 |
義務容量乘以4.06元/度,可以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減免 |
契約容量大於5MW的用電大戶 |
(表二)本地企業目前為環境所付的「帳單」總整理
資料來源:綠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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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這亦是目前歐盟國家會計帳系統(national accounts)與聯合國國家環境經濟會計帳(Nations 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SEEA)主要採用的定義項目
(註二) 這裡主要是依據歐盟於2021/7/14所公布的草案版本內容,後續是否有所調整,必須視最後正式實施的版本而定